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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由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聚会通过;凭证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聚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议》第一次修正;凭证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聚会《关于修改部分执法的决议》第二次修正;凭证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聚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执法的决议》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检 疫
第三章 传 染 病 监 测
第四章 卫 生 监 督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避免熏染病由外洋传入或者由海内传出,实验国境卫生检疫,掩护人体康健,制订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口岸、机场以及陆地领土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遵照本规则定实验熏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视。
第三条 本规则定的熏染病是指检疫熏染病和监测熏染病。
检疫熏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宣布的其他熏染病。监测熏染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确定和宣布。
第四条 入境、出境的职员、交通工具、运输装备以及可能撒播检疫熏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允许,方准入境或者出境。详细步伐由本法实验细则划定。
第五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明检疫熏染病或者疑似检疫熏染病时,除接纳须要步伐外,必需连忙通知外地卫生行政部分,同时用最快的要领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最迟不得凌驾二十四小时。邮电部分对疫情报告应当优先传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之间的熏染病疫情转达,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会同有关部分打点。
第六条 在外洋或者海内有检疫熏染病大盛行的时间,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闭有关的国境或者接纳其他紧迫步伐。
第二章 检 疫
第七条 入境的交通工具和职员,必需在最先抵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所在接受检疫。除引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允许,任何人禁绝上下交通工具,禁绝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详细步伐由本法实验细则划定。
第八条 出境的交通工具和职员,必需在最后脱离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第九条 来自外洋的船舶、航空器因故停泊、下降在中国境内非口岸所在的时间,船舶、航空器的认真人应当连忙向就近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外地卫生行政部分报告。除紧迫情形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外地卫生行政部分允许,任何人禁绝上下船舶、航空器,禁绝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第十条 在国境口岸发明检疫熏染病、疑似检疫熏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危险而殒命并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的认真人,应当连忙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报告,并申请暂时检疫。
第十一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据检疫医师提供的检疫效果,对未染有检疫熏染病或者已实验卫生处置惩罚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检疫证或者出境检疫证。
第十二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熏染病染疫人必需连忙将其隔离,隔离限期凭证医学检查效果确定;对检疫熏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限期凭证该熏染病的潜在期确定。因患检疫熏染病而殒命的遗体,必需就近火葬。
第十三条 接受入境检疫的交通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验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置惩罚:
(一)来自检疫熏染病疫区的;
(二)被检疫熏染病污染的;
(三)发明有与人类康健有关的啮齿动物或者病媒昆虫的。
若是外国交通工具的认真人拒绝接受卫生处置惩罚,除有特殊情形外,准许该交通工具在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监视下,连忙脱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第十四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熏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熏染病撒播前言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举行卫生检查,实验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置惩罚。入境、出境的遗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需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查及格后,方准运进或者运出。
第三章 熏染病监测
第十五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出境的职员实验熏染病监测,并且接纳须要的预防、控制步伐。
第十六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有权要求入境、出境的职员填写康健说明卡,出示某种熏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康健证实或者其他有关证件。
第十七条 对患有监测熏染病的人、来自外洋监测熏染病盛行区的人或者与监测熏染病人亲近接触的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区别情形,发给就诊利便卡,实验留验或者接纳其他预防、控制步伐,并实时通知外地卫生行政部分。各地医疗单位对持有就诊利便卡的职员,应当优先诊治。
第四章 卫生监视
第十八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凭证国家划定的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态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的卫生状态实验卫生监视:
(一)监视和指导有关职员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
(二)检查和磨练食物、饮用水及其贮存、供应、运输设施;
(三)监视从事食物、饮用水供应的从业职员的康健状态,检查其康健证实书;
(四)监视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置惩罚。
第十九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设立国境口岸卫生监视员,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交给的使命。国境口岸卫生监视员在执行使命时,有权对国境口岸和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举行卫生监视和手艺指导,对卫生状态不良和可能引起熏染病撒播的因素提出刷新意见,协同有关部分接纳须要的步伐,举行卫生处置惩罚。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则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小我私家,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凭证情节轻重,给予忠言或者�?�:
(一)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遮掩真真相形的;
(二)入境的职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允许,私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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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给予的�?罹鲆椴黄降�,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外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推行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定,引起检疫熏染病撒播或者有引起检疫熏染病撒播严重危险的,遵照刑法有关划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事情职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对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和职员,实时举行检疫;违法失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卫生检疫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差别划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划定。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存的条款除外。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机关与邻国边防机关之间在领土地区的往来,栖身在两国领土接壤地区的住民在领土指定地区的暂时往来,双方的交通工具和职员的入境、出境检疫,遵照双方协议打点,没有协议的,遵照中国政府的有关划定打点。
第二十六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实验卫生检疫,凭证国家划定收取用度。
第二十七条 本法自1987年5月1日起施行。1957年12月23日宣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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